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我院科技优势,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发展,同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规定和科技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强化科研经费的管理,我院的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所下达的经费,如科研事业费、科技立项费、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其它各类基金。横向经费是指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协会、团体等委托我院从事研究、技术改造、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活动的费用,我院科技成果或专利的转让费(合同金额)及以学院名誉获得的科技活动的奖金等。
第三条:学院科研推广处是学院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院计财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部门,科研经费由学院科研推广处和学院计财处共同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院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根据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统计范围的规定,各类科研经费、教育研究经费、外事科研项目(包括引智项目)经费(教育研究经费、外事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分别由职教研究室、外事办另行制定)应全额纳入学院计财处银行账号:874001081。计财处对科研经费单列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设卡,按卡管理,经费卡由科研推广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 “到款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留底,另二联分送科研推广处及课题组或项目组),科研推广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相关合同以及到款通知书编制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建账手续,并通知课题或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科研推广处按各项目经费总数的5%提取管理费,作为项目的管理费用。(职教研究室、外事办项目的管理费的提取分别由职教研究室、外事办另行制定)。
第七条:科研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结题。科研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结题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并经计财处审核,审计室审计后,报院科研推广处及有关部门。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科研经费实行主持人(项目或课题组第一负责人)负责制,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规定,报销单据时须按财务要求粘贴,注明课题明称,到科研推广处领取该课题或项目经费卡后,凭卡到计财处报销。科研经费开支报销1000元以下由课题或项目主持人审批,1000元以上经主持人审核后由科研推广处处长审批。凡购置物品属固定资产必须按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㈠仪器设备费: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仪器设备采购前,由主持人按需提出计划报科研推广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按学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办法采购,纳入学院资产管理。
㈡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实验室改装必须按规定作出详细的预算,经科研推广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实施。
㈢协作费:指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㈣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原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㈤科研所需的劳务费:外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参照人事处制定的有关标准;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费用:其它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报酬等。
㈥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须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等费用。
㈦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科研课题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外宾接待费及临时出国费用: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论文答辩费、学生实习费,上机费、科技合同的登记和免税代理费等。享受学院电话补贴的人员报销电话费时应扣除补贴部分;一般不得报销住宅、移动通信电话费,特殊情况由主持人确定;资助出版的书籍或试验的产品如有收入的,所得收入应冲回其支出。
㈧成果鉴定费用: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㈨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开支一般都应执行出资经费方的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不得用于福利或工资性开支,不得购置大型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须经科研推广处同意。
第十一条:为了鼓励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上级有关科技项目,争取科研经费,在立项课题经费到位后,可提取立题酬金。
㈠提取原则与范围:立题酬金的提取,以切实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为原则,如经费不足不予提取。提取范围仅限于上级下达的项目,院内基金项目不予提取。
㈡提取比例:各类专业人员争取到的课题经费,可根据需要,按课题费的8%提取立题酬金。
㈢酬金分配:立题酬金15%留科研推广处;15%留所在系部,作为科研推广处、系部申报的前期费用;70%归课题主持人掌握,用于项目申报前期的材料打印、差旅费、课题组成员加班费及其它前期费用。对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由主持人按在申请课题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以便项目的顺利开展。由学院组织策划的项目,立题酬金由科研推广处协调分配。
㈣审批程序:凡提取立题酬金的项目,按提取酬金的数量大小,经主持人签字后,由科研推广处、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凭经费本到财务处领取。
㈤劳务酬金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以收抵支、超支不补”的管理方式,计财处应及时结算余额,不得超支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推广处、计财处负责解释。